.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7民初6839号
原告:苍南县城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80352044E,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维多利业1-2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朱广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涛,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雄雄,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02074L,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413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忠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苍南县城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苍南县城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城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苍南县城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10元,减半收取计8555元,由苍南县城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圣东
二○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