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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游威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华州区华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503民初39号
原告:常州游威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某,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
被告:渭南市华州区华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徐某某,男。
原告常州游威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华州区华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常州游威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游威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游威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5元,减半收取3522.5元,由原告常州游威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2520元,退还原告常州游威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孙国强
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
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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