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运技术有限公司

常州游威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执22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城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MJK2U5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机场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22日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城运技术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04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城运技术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83002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维护,但须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前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04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笑一
审判员 : 丁 淼
审判员 :代家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振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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