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冀0207民初3101号
原告上海科明传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科明传输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建平、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良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原告上海科明传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签订“湖畔郦舍一期智能化系统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合同中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有合同的权利,此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由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投入使用,应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双方签订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单,该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单中约定的结算金额与双方合同约定承包价款不一致,双方应按确认的工程竣工价款进行结算。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037645.8元,对尚欠工程结算价款896718.2元应予给付。二、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经催告后十五天,仍未支付,每延误一天,应付进度款项0.5%的违约金,此案未进行工程竣工后验收,但双方确定了工程结算价款,应从原告催告后十五天始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要欠款,被告方收到此函件是2018年3月17日,原、被告约定按应付进度款0.5%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按尚欠工程款896718.2元为基数计算,每天的违约金数额为4483.59元,以此计算该违约金的数额明显过高,原告认为此违约金的数额较大,主张按896718.20元的20%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数额,该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原告施工的工程在供货、安装、调试方面存在违约,部分供货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同时在质保期内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被告未反诉,其主张应另案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30日,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为甲方、原告上海科明传输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为乙方签订“湖畔郦舍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该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合同工程项目范围1.1项目名称:湖畔郦舍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1.2工程所在地唐山市××区。1.3工程内容: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可视对讲及门禁系统、周边报警系统、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背景音乐系统、电梯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管理系统、电子锁单元门制作、安装.......。第二条承包方式及价款2.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乙方负责工程设计,工程所有设备、器材、线缆、附件及一切相应材料的供应,包括运输、储蓄、安装、调试、开通、对甲方智能化系统管理人员相关操作和管理人员培训,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及售后服务。2.2承包总价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万元整(16500000元),该价款为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工程项目内容的所有费用,除经双方确认的工程变更外,不得调整。.......第四条工期本工程开工日期:2012年3月30日,完工日期2012年6月30日。第六条工程质量及验收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6.3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返工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工期不予顺延。.......6.5工程竣工后,乙方通过自检、自查,经过调试运行正常后,认为具备条件时,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十天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程验收书,乙方须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交付甲方......第八条售后服务1、乙方承诺本工程免费质量保修期为24个月,从工程承包范围内项目通过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乙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6个月内派专门技术人员协同甲方共同进行系统维护管理。......。3、质量保修期内若系统发生故障,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2小时内尽快到达现场,及时维修或更换发生故障的设备,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如乙方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甲方有权委托他人进行维修或更换发生故障的设备,所需费用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十条付款方式10.1设备每次进场时,甲、乙双方确认进场设备数量后,甲方支付已进场设备价款的40%。10.2工程进度支付为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70%(不含已支付的设备款),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累计应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70%。10.3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各个子系统全部施工、调试完毕,经甲方检验,调试合格后7日内,支付该子系统价款的80%。10.4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甲方完成结算审计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10.5剩余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无质量遗留的问题的情况下,一次性无息支付。10.6甲方每次付款时,乙方须开具经甲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等额建安票。第十一条竣工验收与结算11.3工程竣工的日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11.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5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十五天,甲方仍未支付的,每延误一天,向乙方应付进度款项0.5%的违约金。.......12.4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负责修复至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返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0.5%计算,向甲方给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的工程款内扣除此项违约金,如有不足,乙方仍应负责清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直接与间接损失。......。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签订时间:2012年3月30日。”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签订后,原告如约进场组织施工,此工程于2013年完工并由被告交付使用,被告未对此工程进行验收。后双方签订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单,其内容“施工单位:上海科明传输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唐山市湖畔郦舍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工程类别分包,施工单位送审金额18768849元,结算金额(元)17934364元,结算金额总计(大写)RMB壹仟柒佰玖拾叁万肆仟叁佰陆拾肆元。本单已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建设单位(签章)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年月日本单已经施工单位审核确认施工单位(签章):上海科明传输技术有限公司年月日。”2012年9月11日至2015年8月26日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30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037645.8元,按工程结算金额尚欠896718.2元。2018年3月15日,原告上海科明传输技术有限公司向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送朱建平律师的律师函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方工作人员陆建国于2018年3月17日收到此律师函件。
庭审中,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荷风苑项目关于上海科明传输技术有限公司问题统计表、晨龙家园单元门情况统计表、洪阳家园科明项目施工明细表”用以证明原告施工后存在供货不足,未及时维修导致部分项目一直无法使用,该部分款项应参考原、被告签订的合同附件中约定的造价表进行扣除,明细表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未供货的设备款项、维护的费用还在测算及评估。原告上海科明传输技术有限公司质证称“对三份证据没办法认可其合法性,系单方制作,这些所谓的问题没有收到过被告向我方反应,如果确实有问题,我方有两年的保质期,我们没有收到被告的书面要求,现在项目已经移交六年,现在提出这些问题质保期已经过了,是不是客观存在,我们没有在现场,我们施工期间没有收到被告的交涉意见,如果有问题我们会履行我方的意见,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
庭审后,被告于2019年9月5日提交了荷风苑项目关于上海科明传输技术有限公司问题统计表、祥雲家园一期科明项施工明细表、晨龙家园科明项施工明细表、洪阳家园科明项施工明细表、百合苑项目上海科明维修明细表各一张,证明原告施工存有工程质量问题。原告上海科明传输技术有限公司称,被告庭后提供的所谓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完全不予认可,这根本不符合证据规定的基本要求,请求法庭不予采信。
一、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科明传输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96718.20元。
二、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科明传输技术有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179343.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85元,由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建来
人民陪审员 赵术东
人民陪审员 孙冬梅
书 记 员 孟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