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朱义堂,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广饶县西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东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正宇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秀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正宇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民初42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2020年5月13日、8月14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部分账户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申请执行人称无价值不必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5月19日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有抵押且被多家法院先后查封三十七次,已无执行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不动产(房产)等财产。2020年9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燕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