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广饶凯泽瑞泰商混有限公司、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1433号

申请执行人:广饶***泰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

法定代表人:彭加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朱义堂,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饶***泰商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民初55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740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案执行未果,2020年7月28日、9月15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8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8月5日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