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481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赵学兵,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临邑县。
被告: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惠安路中心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88452845T。
法定代表人:朱义堂,系公司经理。
原告***、***、赵学兵与被告***、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赵学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学兵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常兴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涛
书 记 员 武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