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8民初4453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傅家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朱义堂,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欠款11952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在蒙阴县经济开发区××路设立商混站一处,取名“蒙阴兴鸿源商混站”,自2014年4月份起我给被告供应粉煤灰,截止2016年12月份,被告共欠我供料款139522元,2017年1月份被告归还我2万元,剩余欠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没有归还。2019年7月14日,我与被告以协议形式达成还款约定,约定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前全部归还我欠款,并约定如产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蒙阴县人民法院处理,但被告至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归还欠款,期间至今我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暂时无钱为由拒不归还。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被告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份至2016年12月份,原告***为被告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粉煤灰,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39522元。2017年1月,被告支付20000元,剩余欠款119522元一直未支付。2019年7月14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于2019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欠款50000元,剩余款项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前全部归还,并承担自欠款日起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协议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案由应变更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由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书予以证实,被告应按照还款协议书所载明的欠款数额及时间按时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952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了欠款利息,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19522元及利息(以119522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5(已减半),由被告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玉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蒋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