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4370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88452845T。
法定代表人:朱义堂,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楠楠
书记员徐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