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206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福康,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88452845T。
法定代表人:朱义堂,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东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