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

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11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姜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硕,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朋飞,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上诉人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振华
审 判 员 亓雪飞
审 判 员 尹逊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明珠
书 记 员 李宜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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