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

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济南东进龙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4060号
原告: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357899463。
法定代表人:姜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硕,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东进龙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耀路**济南恒大龙奥御苑小区**楼沿街商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148368F。
法定代表人:田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春原,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韩家庄东村一区2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东进龙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原告山东同方嘉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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