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枫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0民初5601号
原告: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胡跃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枫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绥江道海逸王墅13号。
法定代表人:**梅,总经理。
原告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枫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3元,由原告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