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븊***(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95号
原告: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润,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秀川路10号秀川国际B区7层701-2.
法定代表人:白承霖,总经理。
原告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红芸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郁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