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81民初247号
原告:**,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新屯街道新屯镇里牛村里亮组。
法定代表人:申治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