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7582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皇姑区畅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慧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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