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7588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子大街7-1号(1门)。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街道办事处册**路边老油库段。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