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7564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 虹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