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7572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皇姑区舍利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