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4550号 原告:威海市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街道办事处蒿泊西三区-9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94KR6R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海港街与榆园路交又口以北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94T6PW28。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国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市小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光明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98200435528XW。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街道办事处册**路边老油库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MAAJPJ6Q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新泰市万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大协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21734080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威海市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新泰市小协镇人民政府、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万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市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