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终2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19号A楼4楼。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锐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保滩街道工业集中区(十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审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街道办事处册**路边老油库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锐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2)苏0826民初8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经本院催缴,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娟
审判员 罗 锐
二O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