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大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91民初9533号
原告:泸州大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泸化油布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黄河路。
负责人:***。
被告:中科豫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泸州大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中科豫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泸州大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大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靳近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