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执行人:湖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051678241Y。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四期10栋305房。
法定代表人:黄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腾姣,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武,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执行人:龙成金,男,1963年4月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武、龙成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依据(2021)湘3123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3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青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龙建忠
书 记 员 周宇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