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方州路桥有限公司诉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26民初2722号

原告山西方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海城市中巨运输有限公。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市。

法定代表人熊志鹏。

原告山西方州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城市中巨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方州路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城市中巨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