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26民初2722号
原告山西方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海城市中巨运输有限公。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市。
法定代表人熊志鹏。
原告山西方州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城市中巨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方州路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城市中巨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