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8512号
原告:北京同力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名佳花园三区11号楼1单元121号(住宅)。
经营者孟江利,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珊珊,北京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方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东街东段68号园区总部基地20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任晋文,总经理。
原告北京同力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山西方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同力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同力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同力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审 判 员 董闻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