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26执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方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府东街东段68号园区总部基地20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任晋文,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21)内0726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方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方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方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5200××××99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90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呼和巴拉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