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31民初106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山西省保德县人,农民,现住保德县,身份号码:×××,电话:159XX****XX。
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大檀村**23人,身份号码:×××,电话:178XX****XX。
被告:方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阳曲园区府东街东段**园区总部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某。
原告**诉被告**、方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继军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