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嘉鑫泰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某泰安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7742号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西三口村1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路34号院3号楼17层17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泰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