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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某某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35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路34号院3号楼17层17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0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北京***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公司)、北京***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3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终审判决偏袒被申请人,工价应该审计。被申请人巧取豪夺,致使我仅仅工人工资便亏损49万余元。我要求补偿,被申请人则拿出《内部项目施工责任承包合同》和《工程结算单》,根据这两个文件,包括人工费在内的工程款都已结清,而我也签字了。二审法院仅看表面,不重实质,以我已经签字为由驳回我的上诉。《内部项目施工责任承包合同》和《工程结算单》是我被三被申请人的代表***欺骗而签字,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无效合同;(二)有组织违法,终审视而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都明确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三被申请人将工程分包给我个人,是违法分包;(三)维稳大事,小觑不得。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与**劳务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签订《内部项目施工责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模式为基于合同、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按实际完成量结算。***与**劳务公司于2019年9月2日达成的结算费用申请表所附的外包劳务结算单载明了各项劳务内容的工程量及计价标准,符合劳务工程费用结算形式,且结算费用申请表明确载明***公安、急救项目合同内所有费用已全部结清。二审法院综合审查本案证据,认为***要求城建公司、***装公司、**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4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依据,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李 炜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