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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北京***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5民初16872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路34号院3号楼17层17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0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北京***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公司)、北京***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城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劳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城建公司将北京大兴机场部分工程分包给***装公司,***装公司将机场部分施工项目承包给原告。2018年12月30日,***装公司(发包方)与原告(承包方)签订内部项目施工责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北京新机场工作区工程房建项目施工二标段消防和空调工程,负责安装公安、急救两栋楼的喷淋、消火栓及空调管道。原告于2018年12月1日进场,进场时工人与城建公司、***装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方设备到场晚,及***装公司要求原告加快施工速度,争取按时竣工,原告提出工程量比预计的要大且费时间,须增加劳务费用,**劳务公司***同意原告要求并答应原告保证工资不亏损。为了抢工期,在征得***装公司的同意下,原告增加工人,其中一部分工人是***装公司帮着找来的。后原告按时完成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然而自工程结束后,原告多次要求**劳务公司***继续支付劳务费,补齐拖欠工人的工资,在2019年11月20日在大兴机场项目部办公室原告同***(***泰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当时协商28万元向公司老板申请未果。后经大兴区劳动监察调解,***答应给原告20万元,因原告亏损太多,未达成调解。后***答应尽快解决,向总经理反映,不让原告亏损。2019年9月2日,***让原告在结算费用申请表上签字时,承诺先让原告签字,亏损部分工人的劳务费由***、***装公司给予解决,不让原告赔钱。本合同项下的劳务费陆续由**劳务公司转账支付给原告,经核实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9万元,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城建公司辩称,城建公司系北京新机场工作区工程房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将消防弱电、机电部分分包给了***装公司,并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本案中的**劳务公司与城建公司没有关系。城建公司对于***装公司的分包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付款行为是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进行的,城建公司尚余一部分未付款,因为不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对于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内部项目施工责任分包合同,城建公司不知情。城建公司没有与***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本案中的相关当事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城建公司的诉求。 ***装公司辩称,***装公司与城建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合同内容是消防弱电、机电安装。***装公司是专业安装公司,专业安装公司不能直接对劳务工人,所以***装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装公司提供主材,**劳务公司负责提供劳务、轻工辅料及安装使用的机械(配电箱等)。***装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请法院驳回其对***装公司的起诉。***装公司与**劳务公司已经进行了结算,所有劳务费已经全部结算完毕。 **劳务公司辩称,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装公司从城建公司处分包了北京新机场工作区工程房建项目施工二标段消防和机电工程,后***装公司将其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劳务公司。后,**劳务公司职员***以**劳务公司名义与***(承包方)签订《内部项目施工责任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施工日期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同模式为基于合同、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按实际完成量结算;合同价款:喷淋按130元/点计价,消火栓按750元/台计价,风盘水管道按950元/台计价,新风机组水管道按5000元/台计价,本合同价款已涵盖承包方自行带手动工具费,不含系统调试费、配合验收费用;现场零工单价按150元/日计取”。 **劳务公司向***转账情况如下:2019年1月4日20000元,2019年1月28日160000元,2019年2月25日20000元,2019年3月6日45000元,2019年3月19日50000元,2019年4月3日200000元,2019年5月7日150000元,2019年6月6日200000元,2019年8月9日100000元,2019年9月10日347825.34元。上述十笔款项均有同等数额的费用申请表对应,费用申请表上均有申请人***、审批人***的签字,并盖有**劳务公司公章。 2019年9月2日的费用申请表为结算费用申请表,该申请表记载内容如下:1.公安用房合同所有费用共计867438.09元,计算详情见后附表。2.急救用房合同所有费用共计425387.25元,计算详情见后附表。3.***借支共计945000元。4.计算867438.09+425387.25=1292825.34-945000=347825.34元。5.费用共计347825.34元。备注:***公安、急救项目合同内所有费用已全部结清。该结算费用申请表后附有新机场公安武警项目外包劳务结算单,详细列明了公安、急救用房劳务费用的组成,公安用房的费用为867438.09元,急救用房加临时用工费用共计425387.25元。***认可结算费用申请表及劳务结算单的真实性,但主张劳务结算单中所载明的工程量不全,结算费用申请表系在**劳务公司***承诺会额外给予工程款的情形下签订。经本院询问,***称结算费用申请表签订之时,***明确承诺不让其赔钱,但未说明具体的承诺数额;***否认存在此项承诺。 ***另称,其已支出工人工资数额为1360473元,之前收到的1292825.34元已经全部用于工人工资的支付,尚欠付工人工资数额为428715元,其本人工资数额为49420元,其此次诉求的数额即为拖欠的工人工资及其本人工资。为此,***向本院提交了收据及账本,**劳务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为证明***存在“在结算费用之外另外补钱的承诺”,***向本院提交了其与***、***之间的通话录音,9月2日的通话录音记载“***:我们工资开不出去。***:我给你说了800遍了,先把这些往上报,报完了我给老板说,你赔多少,直接弄个单子,我给老板发过去,看老板咋说。”9月24日的录音记载“***:那些工人老催我,我问问您,什么情况。***:你跟他们说过段时间把事情给处理了行吗,我迟早给你处理这个事就行啦。***:我给工人说了这个情况了,他们说要去现场,我说去现场没用,人家说了又不是不给。***:工人要去就去,叫他们闹去,你们也干赔了,我也给你们答应了对吧,咱们还有那合同是吗。***:您回来跟领导说一下,先把工人工资解决了,我挣钱不挣钱,咱说实在的真的没办法。***:行行。”2019年11月17日的录音记载“***:那你再商量商量看怎么弄,怎么解决,那天说的给那些差的太多了,真的。***:对对对。***:我赔了40多万,你们给我16万,那差的太多了,我真的没法弄,工人不好弄啊。***:对,你现在只能是慢慢的哄着要。”***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但主张其并未承诺额外给钱。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案涉《内部项目施工责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模式为基于合同、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按实际完成量结算,***与**劳务公司于2019年9月2日达成的劳务结算单明确载明了各项劳务内容的工程量及计价标准,符合劳务工程费用结算形式。***虽主张该劳务结算单载明的工程量不全,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结合结算费用申请表所载明内容,可以认定***与**劳务公司就案涉劳务工程已经完成结算。现***已收到全部结算款项,其再次诉求支付工程结算款之外的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其所述称的“***承诺额外补钱”一节,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三被告存在该项意思表示,其以此为由要求三被告给付工程结算款之外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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