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执235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朝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东二路11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8303166H。
被执行人: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明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4JXM7X。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朝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53民初67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525747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765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通过二次总对总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我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无被执行人去向及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已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在收到执行情况告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后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4525747元及利息,执行费47657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53执2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文全
审判员 徐厚荣
审判员 李天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