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朝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巫山县铜鼓镇观阁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1724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善颇,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巫山县铜鼓镇观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铜鼓镇观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37ME17220062。
法定代表人:罗应生,主任。
第三人:巫山县铜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铜鼓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008661364M。
法定代表人:赵祖群,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朝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东二路118号附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8303166H。
诉讼代表人:廖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轶,男,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巫山县铜鼓镇观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铜鼓镇观阁村)、第三人巫山县铜鼓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铜鼓镇政府)、重庆朝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朝玺建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铜鼓镇观阁村支付***工程款63.000093万元。事实和理由:重庆朝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变更为朝玺建司。2014年12月20日,***借用挂靠朝玺建司资质,以朝玺建司的名义中标取得巫山县观阁村肖家槽至下榻村道路整治工程项目,于2014年12月25日与铜鼓镇观阁村签订了《铜鼓镇观阁村肖家槽至下榻村农村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于2015年4月27日组织机械设备、购买材料、组织安排工人等进场施工。2015年5月15日正式动工,2015年8月15日该工程全部竣工。2015年8月25日,***以朝玺建司的名义向铜鼓镇政府、铜鼓镇观阁村申请竣工验收。2015年12月15日,由朝玺公司、监理单位重庆智能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重庆江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铜鼓镇观阁村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交业主方使用。后***以朝玺公司的名义与铜鼓镇观阁村办理决算,铜鼓镇观阁村委托重庆中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审核。2021年12月3日,重庆中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咨基咨[2021]第(901)号结算审核报告,由***以朝玺建司的名义、重庆中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铜鼓镇观阁村共同在结算审核报告中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签字,共同认定工程总金额为81.000093万元。施工过程中,铜鼓镇观阁村委托铜鼓镇政府支付工程款18万元,现铜鼓镇观阁村仍欠***工程款63.000093万元没有支付。***认为,其是铜鼓镇观阁村肖家槽至下榻村农村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铜鼓镇观阁村应当将工程款支付给***。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同时,参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及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管辖的通知》[渝高法(2021)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谭进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茜
书 记 员 毛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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