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执2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33号北新大厦717室。
法定代表人:怡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朝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永川区汇龙东二路11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唐中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朝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西四巷252号博洋尚品小区1栋2单元9层902室。
负责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朝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朝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新0105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75902.9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12月2日、2022年3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微信支付宝账户信息,被执行人重庆朝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拥有银行账户4个,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我院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朝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没有银行开户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12月2日、2022年3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开户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12月2日、2022年3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6、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委托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线索,4月7日该院回函,被执行人在当地无财产可供执行。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
本院认为,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振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