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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民初1643号 原告:***,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新恒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国际商务大厦西塔楼910.91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江苏新恒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