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21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赣州国际企业中心**楼****。
被执行人:***,男性,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冠县/div>
被执行人:***,女性,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冠县/div>
被执行人:冠县盛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杭州路东首/div>
江西赣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盛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611××××6033
97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607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洪臻
审判员 赵天鹏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国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