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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明、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02民初4988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兴华路水韵新城***1号公建商2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57394082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北环路齐鲁加油站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9441685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民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2号楼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MLALL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聊城民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辽河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2614865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滨河东路北侧(水韵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8345357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聊城民绿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4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