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02民初4988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兴华路水韵新城***1号公建商2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57394082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北环路齐鲁加油站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9441685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民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2号楼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MLALL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聊城民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辽河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2614865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滨河东路北侧(水韵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8345357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聊城民绿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4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