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02执保85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保全人: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兴华路水韵新城***1号公建商2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57394082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北环路齐鲁加油站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9441685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民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2号楼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MLALL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民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辽河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2614865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滨河东路北侧(水韵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8345357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上述被保全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8日作出(2022)鲁1502民初49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聊城民绿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聊城民绿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