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441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五莲县。。 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冠县北环路齐鲁加油站西邻。 被告:民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2号楼1—701室。。 原告***与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计2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