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441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五莲县。。
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冠县北环路齐鲁加油站西邻。
被告:民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2号楼1—701室。。
原告***与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计2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