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2826执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组织机构代码:42195666-8。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奉祥,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路**首层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611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依据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2826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18)鄂2826执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