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民初90号
原告: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5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奉祥,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小龙潭村红庙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恩施市绿源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小龙潭村闸口组。
法定代表人:文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诉被告恩施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市绿源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以被告恩施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业已向其支付技术服务费313.6万元为由,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88元,减半收取15944元,由原告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