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某某与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6民初1714号之一
原告:***,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路19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6111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5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421956668X。
负责人:**元,系该单位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项目现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597号。
负责人:**元,系该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奉祥,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恩施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项目现场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生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20元,减半收取计16160元,由***负担。
审判长胡磊
审判员田甜
人民陪审员杨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司马楚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