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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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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2037号之四
原告:***,男,195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告: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25169422X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9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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