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

10081***与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91民初1008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25169422XF,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
法定代表人:**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工业园区跨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将苏州新区嘉多利花园6幢03号、04号、06号、09号、11号、13号、14号、17号及苏州新区嘉多利花园8幢12号车库的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转移登记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原告自行承担;2.原告承担诉讼费。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已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载入笔录。
综上所述,根据案件审理查明事实,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苏州市高新区嘉多利花园6幢03室、苏州市高新区嘉多利花园6幢04室、苏州市高新区嘉多利花园6幢06室、苏州市高新区嘉多利花园6幢09室、苏州市高新区嘉多利花园6幢11室、苏州市高新区嘉多利花园6幢13室、苏州市高新区嘉多利花园6幢14室、苏州市高新区嘉多利花园6幢17室、苏州市高新区嘉多利花园8幢12室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至如下账户:开户名,*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从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