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

7918太仓麦迪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5民初7918号
原告太仓麦迪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太仓麦迪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仓麦迪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圣
法官助理  刘敦根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