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

13993苏州腾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13993号
原告苏州腾丰建材科技有限公与被告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审理。原告苏州腾丰建材科技有限公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腾丰建材科技有限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苏州腾丰建材科技有限公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闫可可
书记员  王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