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91民初1089号 申请人:***,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为此,申请人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