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3财保142号
申请人陕西四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街XX路XX号XX园XX西安(二期)2号楼2单元2042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103MA6U717Y9E
法定代表人:党戈亮,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博,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雪,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水禾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层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3904X。
法定代表人:董鸣慧,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住所地:陕西省洋县XX镇XX街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049。
法定代表人:杜立军,XX大队长。
申请人陕西四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水禾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四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水禾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及不动产,保全金额为415000元。申请人陕西四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四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水禾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中的资金41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其要求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及不动产415000元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水禾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或互联网账户中的资金41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驳回申请人陕西四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及不动产415000元的请求。
申请保全费2595元,由申请人陕西四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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