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青岛海大某某与防护科技有限公司、颜民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清申3号

申请人:中国海洋大学,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xx8T。

法定代表人:于志刚,校长。

委托代理人:闫圣华,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青岛海大****与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0K。

法定代表人:侯海军,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1957年12月18日出生,董事,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第三人:李美真,女,汉族,1959年6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第三人:黄金钊,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贾秀萍,女,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

第三人:隋景堂,男,汉族,1979年4月4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人中国海洋大学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青岛海大****与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青岛海大****与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美真、黄金钊、贾秀萍、隋景堂送达了强制清算申请书副本和通知书。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均未就中国海洋大学对青岛海大****与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表示异议。

申请人中国海洋大学申请称:青岛海大****与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8日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期限截止到2012年10月18日。公司股东于2012年10月12日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决议解散青岛海大****与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同时选定清算组成员,并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登记。因股东兼清算组成员**、李美真拒不配合,不履行清算职责,从而无法完成自行清算工作,给公司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青岛海大****与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因青岛海大****与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决议解散青岛海大****与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而自上述解散公司决议作出后,青岛海大****与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虽组成清算组,但始终未能对青岛海大****与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有效自行清算,加之在本院收到中国海洋大学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并向青岛海大****与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和其股东送达强制清算申请书副本并告知其异议期限后,青岛海大****与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和其股东均未在本院确定的异议期内就中国海洋大学的强制清算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国海洋大学提出的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青岛海大****与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冯 梅

审 判 员 曲波

审 判 员 温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纪雪

书 记 员 刘欣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