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青岛金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202执29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海洋大学,住所地青岛市松岭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于志刚,校长。
被执行人:青岛金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24号1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海洋大学与被执行人青岛金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海洋大学依据本院(2018)鲁0202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39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0202执2962号。执行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双方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达成调解,与本案执行依据内容不一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并述称被执行人若不按照再审调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将按照再审调解协议重新申请执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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