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

***、***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2385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9月26日出生,住址: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男,汉族,1956年3月13日出生,地址: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贺小亮,男,汉族,1993年5月22日出生,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宁夏路308号青岛大学(浮山校区)浏园餐厅。
被告:中国海洋大学,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238号,统一信用代码:12100000427403888T,法定代表人于志刚,联系电话:0532-6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炫、窦博文,山东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贺小亮中国海洋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刘宗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宫文萍
false